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採取授權委託方式,由受託人在國內處理事務。 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,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文件:
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、合作經營企業合同、補償貿易合同、貨物買賣合同、借款合同、融資租賃合同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、房產買賣、租賃合同、工程承包、企業承包合同等;參加國際招標;簽與訴訟;及申請商標、外觀設計及發明註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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