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明身份,包括國籍、護照資料、身份證資料、出生證明、結婚證明等;
證明為物業之登記業主或企業之東主、股東或董事;及證明收入,銀行資信,經濟情況,書面單據,已簽訂之經濟合同、購房協議、貸款協議,擔保合同及其它有關個人之資料等
 
證明有限公司情況,包括註冊地址、註冊編號、股東、董事、議決書、註冊資本等資料;
證明無限公司中獨資東主或合資股東情況、成立日期及商業登記號;及提供公司出具之書面單據,會計報告,銀行資信,擁有物業證明,按揭狀況,已簽訂之合同包括擔保文件及其它有關企業之資料等。
 
 

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採取授權委託方式,由受託人在國內處理事務。 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,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文件:

  1. 企業登記註冊證明
  2. 授權委託書
  3. 法人代表證明
  4. 公司章程
  5. 董事會決議
  6. 企業年檢表
  7. 企業納稅單
 
個人及企業證明書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,可採取授權委託方式,由受託人在國內處理事務。
 
買賣、租賃、按揭國內房地產、土地使用權登記或進行轉名手續;
 

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、合作經營企業合同、補償貿易合同、貨物買賣合同、借款合同、融資租賃合同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、房產買賣、租賃合同、工程承包、企業承包合同等;參加國際招標;簽與訴訟;及申請商標、外觀設計及發明註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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